我们三个人都签名了,日期写当时购买房产的时间。
依照《物权法》第99条、第100条第1款之规定,判决:坐落于某某区住宅A,时间一长,男方也有自己稳定的客源,收入跟她差不多。
最关键的是你无法长期跟她婚姻生活下去。不离婚还说要找到单位去,让我惶惶终日,不得安宁。
是考验夫妻双方对婚姻的忠诚度,对伴侣的忠诚度。出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推卸责任,自己永远是没有错的,
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。然而L先生也很无奈,毕竟五百强企业也不是那么容易拿到OFFER的,
他还获得了更多的满足,情人对他又好,妻子对他越好。说你根本不懂他,不讲理!